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修缮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工程制度化管理,完善工程监督制约机制,以发展优先、架构科学、制度公开、办事透明为原则,对校内修缮工程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校内竣工交付使用(在保修期限内的除外)的建筑物和室内外以修复、改善相关设施、完善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为目的的项目。包括房屋修缮土建工程、水、电、暖维修改造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校园绿化工程以及校内原有场地、道路、围墙等维修工程。
第三条 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服务处统一管理,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服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修缮工程的立项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确定修缮工程项目或制定具体的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按学校的总体规划要求进行;
(二)满足需求:所有的建设、装饰、安装、维修、改造等工程,以满足基本使用、综合考虑发展、结合用户要求为基本依据;
(三)确保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正常使用的基础设施及公共用房项目优先安排;
(四)量力而行:功能保障型项目必须优先做好;条件改善型项目视学校的财力情况确定;
(五)协调融洽:修缮工程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式样、颜色、风格等外观视觉效果要与校区环境和局部风格协调融洽。
第五条 项目申报:
(一)学校各单位、部门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本单位、部门管理范围内(公共区域由后勤服务处负责统计填报)需要进行修缮的项目,填报《年度单位(部门)维修项目申报表》,报后勤服务处;
(二)后勤服务处根据项目情况组织相关人员,与申报单位、部门共同进行现场勘查、论证,论证通过后,后勤服务处根据学校总体规划,综合轻重缓急、经费状况等因素,提出下一年度的初步修缮计划,编制工程概算,报主管后勤工作副校长审查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及学校党委常委会(达到上会要求的)审议,后勤服务处按照校长办公会及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进行项目立项;
(三)申报中央、省财政专项的项目,按照中央、省和学校关于财政专项申请的程序和工程施工程序进行,专款专用;
(四)未列入当年计划,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必须立即组织实施的修缮工程项目,申请单位、部门负责落实经费及相关程序,由后勤服务处进行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按学校相关程序进行推进;
(五)各单位、部门需要维修的项目要及时报后勤服务处,以免因延误维修造成损失。
第六条 项目设计:
(一)涉及到结构、安全等方面非零星维修项目,需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二)项目金额10万元以上、工艺复杂、专业性较强或科技含量较高的项目,后勤服务处根据需要联系相关专业单位协助论证设计;
(三)中央及省财政专项,需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四)不涉及到结构、安全等方面的一般性非零星维修项目,由后勤服务处工程维修科进行维修方案的编制。
第三章 修缮工程项目的筹备与实施
第七条 为了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修缮工程一般应安排在假期施工。如遇特殊情况,在不影响教学科研和学生生活的情况下,可随时安排施工。
第八条 对于需要第三方工程设计、造价的项目,由后勤服务处提出采购申请,招标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有造价资质的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和造价。
第九条 其他项目由后勤服务处根据工程(设计、造价)预算,按照学校规定组织实施。
(一)单项工程预算造价在5万元以下的,由后勤服务处技术人员做出预算,经过后勤服务处审核后,填写《5万元以下工程类项目招标申请表》报招标采购中心,经招标采购中心审批通过后,后勤服务处组织三人考察小组,对项目进行市场询价考察,确定施工单位,再由后勤服务处审批通过后,填写《5万元以下小型维修考察报告单》向招标采购中心备案;
(二)单项工程预算造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项目,后勤服务处技术人员做出预算后报学校审计处,审计处确定拦标价后,后勤服务处按规定向招标采购中心报送招标申请,由招标采购中心按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三)对于实行垄断经营、专业性较强或者未形成市场竞争的项目,由招标采购中心按照相关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条 后勤服务处按照学校合同审批程序逐级审批通过后,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一条 对于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抢修、特殊专业项目等特殊情况的排危抢险工程,由后勤服务处核实情况后,向主管后勤工作副校长汇报,同意后向校级验收小组报备,按紧急抢修流程推进,进行应急处置或抢修,之后按学校规定及时补办合同和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所有校内实施的修缮工程严禁下列行为:
(一)随意拆除任何墙体,损坏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随意增加楼地面的静荷载,在室内的无梁部位砌砖或超负荷吊顶;
(二)随意修改原有的门窗尺寸、样式、颜色或增设门窗,破坏外观的统一;
(三)随意遮挡、拆改消防设施、监控设施等技防设施;
(四)随意在楼板或地面刨、凿、打洞,在原有墙体上开槽;
(五)随意密封上下水管道及电缆桥架等设施;
(六)随意修改电路、水路,拆移水、电、煤气表;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修缮工程的监督与验收
第十三条 后勤服务处委派一主一副两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施工全面监督与管理,对工程项目负主体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对专业性较强及数额较大的工程,后勤服务处根据需要向招标采购中心申请,由招标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提供监理服务。工程使用部门应配合施工单位施工。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确定及管理:
(一)监理单位是指通过学校招标确定的,负责协助后勤服务处进行修缮工程监理工作的公司;
(二)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依据监理合同,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监督、管理修缮工程合同的履行,组织工地例会,以及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三)当监理总监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当总监代表需要调整时,监理总监应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四)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不得指令施工单位实施任何变更;
(五)后勤服务处工程维修科应不定期检查监理日志、监理通知等,抽查监理工程现场人员到位情况,关键部位施工的旁站情况以及工程质量情况等;
(六)后勤服务处工程维修科有权更换不称职的现场监理人员,在更换之前,先与监理单位负责人沟通,然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限期更换;
(七)一旦发现监理单位存在徇私舞弊等现象,后勤服务处工程维修科有权上报相关部门取消其在修缮工程中的监理资格。
第十五条 变更签证管理:
(一)施工方案一旦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签证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必要性。确属原设计有遗漏和错误,与现场情况不符,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或者因外界情况变化必须采取变更签证的,才可按程序进行变更签证。
2.真实性。工程现场变更签证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变更签证事项要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反复核实,确保准确无误。
3.经济性。变更签证引起的造价增幅必须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超出预算的变更签证应充分讨论。严重超出预算且对工程整体效果及使用功能影响较大的变更签证,原则上不予支持。
4.及时性。设计变更签证必须在开工前办理,施工中发生的变更签证,须在该项内容实施之前变更签证,工程变更签证原则上期限不能超过一周,特别是隐蔽工程变更签证,逾期不予补签。
(二)变更签证程序:
合同履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设计变更、签证、增减工程量的,由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提出申请,有设计院的由设计院、后勤服务处相关技术人员、主管工程副处长和后勤服务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开会进行答疑;预算由后勤服务处技术人员编制设计的,由相关技术人员、主管工程副处长和后勤服务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开会进行答疑。经过答疑讨论确需进行变更或签证的,由后勤服务处填写变更单报主管后勤工作副校长审批,审批通过后按学校规定程序报学校验收小组备案。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对涉及的隐蔽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向学校验收小组提前报备;工程竣工后,由后勤服务处汇同使用部门进行内部验收,对漏项、不合格等遗留问题限期解决。经整改合格后,由后勤服务处报学校验收小组进行校级验收。
第十七条 修缮工程项目施工方必须提交二套完整齐全的工程竣工资料(附竣工图纸、工程变更、设计图纸及有关的试验报告等),由后勤服务处和档案馆分别存档。
第五章 工程费用的结算与支付
第十八条 修缮工程项目在验收合格后,后勤服务处将工程结算资料提交至学校审计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提报结算金额5万元以下的由后勤服务处部门内部审核),经学校审计处审定结算后,按照合同约定及学校支付程序进行工程款的支付。
第十九条 抢修工程项目的结算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程保修
第二十条 修缮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解决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二十一条 保修期满,如保修单位履行了保修职责,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支付工程保修款;若保修单位在保修期内未履行保修义务,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暂扣保修费用,直至追究保修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施工队伍的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具有承接相应工程的资质和管理水平,在施工中需接受建设单位、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进度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二)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所派代表,要严格施工管理,禁止以次充好、以低报高、以少充多、以旧充新、扩大造价,降低工程质量。一经发现,后勤服务处可以责令其停工;
(三)施工队伍在运输建材、废料时,严禁沿路漏、撒,并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爱护学校草木,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出学校,对校园环境造成损坏的应予恢复。否则,除不予结算工程款外,并由其承担清理、恢复费用。
第二十三条 修缮工程完工后,后勤服务处将该工程的招标文件、合同、竣工图纸、技术资料和验收报告等资料归档。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所有修缮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