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服务处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 页 | 部门简介 | 机构设置 | 部门职责 | 规章制度 | 后勤新闻 | 服务公告 | 党建动态 | 服务指南 | 留言反馈 
当前位置: 首 页>>规章制度>>正文
 

长春师范大学食堂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03月27日 08:35  点击:[]

第一 目的依据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与卫生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师生员工饮食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和《关于加强学校学生集中用餐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吉教联〔2023〕29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凡在本校范围内经营的食堂以及食堂内超市和水吧等与餐饮有关的服务单位(以下简称餐饮服务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后勤工作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工会、团委、政策法规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服务处和保卫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后勤服务处

第四条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校长每年带队检查食品安全工作不少于2次,主管后勤工作副校长每年带队检查食品安全工作不少于4次。

第五条 每学期召开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食堂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

第七条 后勤服务处餐饮服务科代表学校组织实施全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职能,负责对各餐饮服务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推进各餐饮服务者按照食品加工规范化要求进行操作,配合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师生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向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四 准入退出

第八条 准入条件:学校食堂的经营招商、签约事宜,均应按照学校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办理。凡进入本校提供餐饮食品经营服务的餐饮服务者,必须证照齐全,具有相关资质。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其他性质的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实体或个体经营户。餐饮服务者必须在工商行政部门核准《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吉林省、长春市的相关法律法规。餐饮服务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

第九条 退出机制:餐饮服务者在学校食品经营服务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无条件终止合同(协议),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餐饮服务者的法律责任。

(一)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未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的、经营管理混乱的、不配合校方工作的、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二)发生食物中毒,消防餐饮设备设施管理不善、损坏严重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其他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

)擅自提高饭菜价格,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及其他原因引起就餐人员不满而发生群体事件影响恶劣的;

)掺杂使假,销售无证、过期、有害食品的;

)有转包、分包行为的;

)未经学校同意,无故停业、擅自停餐及利用学校资源从事校外餐饮服务的;

)因其雇佣人员违规违法行为给学校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其他严重违规、违约行为。

第五 管理要求

第十条 餐饮服务者使用本校餐饮场所经营餐饮应遵守以下管理要求:

(一)应该依据与本校所签订的合同(协议)内容的经营方式,使用本校既有的设施、设备,在指定地点、区域、时间内提供安全、卫生、营养的餐饮服务;

)须与本校相关责任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向后勤服务处备案,后勤服务处代表学校行使监督职责;

)应维护餐饮场所各项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清洁与正常使用,并负责餐饮场所及其附近的清洁卫生。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和废气油脂等废弃物的处理及油烟、污水的排放,应符合相关环保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各餐饮场所有害生物防治、消毒等作业,应委托专业公司定期实施,以确保环境安全卫生;

)各餐饮场所若因食品制作及供餐作业的需要,自行改善或增添必要的设施、设备,应先经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餐饮服务者须负责对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安全、作业方式等予以管理与教育。所有餐饮场所从业人员每学年应参加卫生(营养)培训学习至少八小时,并应请具有法定资格人员(如本单位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担任现场参与卫生督导工作,每日按要求对餐饮卫生及场所环境卫生安全进行自检;

)餐饮服务者从业人员应先经公立医院、卫生检疫所等健康检查合格后,持有效期内的身体健康证方可雇用;

)餐饮场所内,从业人员应穿着整齐清洁的制服、帽子,并佩戴工号牌(工作证),不得穿拖鞋;

)从业人员休息时间须在指定区域休息,注意维护餐饮场所的卫生与观瞻;

)餐饮场所经营合同(协议)执行期内,不得私自转让、分包、设定质权,或将场所提供他人使用;

应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要配备专用的密闭食品留样柜(冷藏柜),专人负责、上锁管理。要对每餐次或批次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克;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放入密闭留样柜(冷藏柜)内,贴好标签,标签应标明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员。每餐次食品留样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并及时填写食品留样记录,记录应记载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员等内容

一)发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要按照就近、就地处置的原则及时快速处理,并按有关重大事项和信息报告规定,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门及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不报。餐饮服务者立即暂停营业,接受相关单位调查,若确定其有缺失和过错,应立即整改并接受复检,复检合格并尽医疗赔偿之责任后,方可继续营业。本校有权视情况终止合同(协议)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二)餐饮服务者应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禁止进入食品处理区

(十三)其他未尽要求事宜,以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最新食品卫生相关法规及餐饮卫生操作规范等为管理依据,或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工作要求为准。

第六 食品安全与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 各餐饮服务者应严格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吉林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落实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总监由后勤服务处主管餐饮工作的副处长兼任,餐饮服务科科长及工作人员为食品安全管理员。后勤服务处餐饮服务科代表学校行使对各餐饮场所餐饮服务者的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每周至少一次,发现问题立即通知餐饮服务者进行整改,并将检查的问题记录在案、复查反馈,至问题全部解决。

第七 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 学校各餐饮场所应依下列规定确保消防安全:

)餐饮场所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齐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

)定期清洗排油烟管道,有维护清洗记录台账;厨房间落实岗位责任,配备防火盖、灭火毯,并放置在醒目处;

(三)强、弱电配电间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四)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配置齐全,摆放位置合理,有日常保养与检查记录;

(五)维护各项电源设施、电线,不得违规私接,不得擅自移动或更换;

(六)易燃物品,应妥当放置于规定场所,使用时应小心谨慎;

(七)使用天然气或电力设备时,须依规定程序逐项操作;若发生故障,应立即停用,请专业人员修缮,平时应定期实施安全检查;

(八)任何人不得私自搭建违章建筑或变更餐饮场所的房屋设计,以维护建筑的结构安全;

(九)各餐饮服务者应派员工轮流参加学校定期举办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学习和演练,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法令;

(十)餐饮服务者须负责对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技能、工作方式等予以管理与教育。所有餐饮服务者应请专人负责现场消防安全督导工作,并按有关消防安全内容实施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的自检。

第八 价格确定

第十四条 学生食堂饭菜价格:

堂应根据学生消费需求合理设置基本大伙和特色餐饮比例,配置结构合理的高、中、低价位菜品,高中低档次饭菜比例应为2:5:3。中、晚两餐要为学生提供免费汤;

(二)特色餐饮饭菜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为师生提供花色品种多样的特色小吃,满足师生多样化的餐饮需求,确保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同类餐饮价格。

第十五条 所有餐饮服务者经营的食品、饮食价格必须明码标价,优惠师生。

第九 考核

第十六条 后勤服务处每年对餐饮服务者开展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和餐饮服务质量的综合考核。

第十 罚则

第十七条 所有餐饮服务者从业人员于每学期开学参加卫生(营养)培训学习数未达8小时,本校可以拒绝该从业人员继续在本校餐饮场所工作。

第十八条 任何人员如果因食用本校食堂的餐饮而发生食品中毒事件时,经卫生监督部门鉴定确属餐饮服务者的责任,其所需医疗费用及相关赔偿费用全部由该餐饮服务者全额负责,立即终止合同并没收全额押金,其法律责任由餐饮服务者负责。

第十九条 本校餐饮服务者供应的餐饮食品应新鲜、卫生,不得有食物变质或食物中含有异物的情况发生。如果发生,除报请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卫生法》规定裁决外,如师生提出要求,应当无理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赔付予师生。

第二十条 如消费者提出食品卫生事项争议时,经双方同意和解后处理原则如下:

(一)由餐饮服务者负责赔偿当事人当时所购买物品价格十倍的赔偿金额;

(二)当事人要求餐饮服务者负责人提出公开口头或书面道歉;

(三)餐饮服务者必须就违规事项在本校规定限期内提出解决办法并执行,学校依各项罚则处分。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者需遵守环保部门有关厨余垃圾清理的规定,若因违反法令遭到罚款处分,由各餐饮服务者自行负责缴纳并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卫生部门、消防部门前来检查若有不合格罚款时,由该餐饮服务者负责缴纳,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其他重大缺失足以严重影响本校餐饮场所消费者的健康及安全时,应责令暂停营业,直至改善并复检合格为止,否则终止合同。

第二十四条 以上相关赔偿事宜,逾期未赔付,学校责令暂停营业,直至完成相关赔付为止。

第十一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后勤服务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上一条:长春师范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后勤服务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关闭

领导信箱 | 新校区 | 校园风光 | 网站地图 | 英文网站 | 旧版回顾
版权所有:长春师范大学后勤服务处  技术支持:学校办公室创e工作室  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