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在长春师范大学各部门实施党政联席会议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后勤服务处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作用, 保证后勤服务处党政决策的民主化、 科学化,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结合具体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后勤服务处最高决策形式,研究决定后勤服务处党政日常重要工作事项,加强党政工作沟通的会议。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后勤服务处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后勤服务处的贯彻落实问题,包括:
(一)根据长春师范大学的总体发展规划,研究决定我处发展目标、总体规划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制定我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安排阶段性的重要工作。
(三)研究后勤服务处各中心人事安排、人才引进计划、队伍梯队建设、员工学习培训等工作。
(四)依据学校各项规定,研究制定并完善我处相应的规章制度。
(五)讨论议定我处设备资产管理,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开支、福利待遇以及有关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重要问题。
(六)讨论决定我处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等事宜。
(七)讨论研究开展工会活动的相关问题。
(八)其它需要我处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五条 后勤服务处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侧重由处长和党总支书记分别主持。若有一人不在,可以授权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处长、党总支书记、各中心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办公室列席,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九条 议题应协商确定,会上要充分讨论,发扬民主,尊重多数人的意见。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后勤服务处党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议题需要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协商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不研究临时动议的议题。
第十一条 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均需提前做好准备,会议召集人需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将议题向全体与会人员通报。
第十二条 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要逐项研究、 充分讨论,重大问题要表决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必要时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学校报告,请求学校裁决。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能请假,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四条 讨论议题时,由提出问题的成员作简单说明,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大家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策一经通过,与会人员要带头执行,不能因意见分歧而有抵触行为。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或情况发生了变化,相关人员应及时向负责领导提出复议要求,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之前,不能改变。
第十七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所有不宜公开的内容。